宁波市三门商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三门商会,英文译名Sanme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ingbo,缩写为SCCN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三门籍人士在宁波投资创业的工商企业(包括个体商户)等经营性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、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努力为会员服务,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、互通信息、互帮互利、共同发展;构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桥梁,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,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,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,树立良好的三门籍企业形象;充分发挥商会综合群体优势,促进宁波三门两地经贸往来、技术交流,为宁波三门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。
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聚焦规范提升,加强风险防范,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。
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,登记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会会址:浙江省宁波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
(一)加强会员单位之间联络与合作,搭建信息交流、共同发展平台,反映会员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;
(二)积极推动会员单位参与宁波三门两地的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活动,促进宁波三门两地经贸往来;
(三)组织协调三门籍企业来宁波投资发展,举办各类培训和有关法规、政策咨询服务;
(四)制定商会职业道德标准,团结服务会员,加强会员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协调、自我完善、自我约束,提升会员综合素质,树立三门籍民营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,促进商会发展;
(五)协助三门县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,宣传推广家乡名牌产品;
(六)组织本会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;
(七)协调会员单位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,承办宁波三门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申请参加本会,经本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,按时缴纳会费的三门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(包括个体工商户)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宁波有较大影响的三门籍人士所办企业;
(四)热心商会工作,定期缴纳会费;
(五)连续两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,无不良记录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会员登记表,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,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核通过,可接纳为本会会员,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;
(四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本会争取到的优惠待遇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各项政策;
(二)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;
(四)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;
(五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;
(六)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,提供各种信息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:
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在规定的会费缴纳截止期后半年内经通知后仍不缴纳的,本会将视为自动退会,本商会有权追回该会员的会员证并在本会群里通报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《章程》的行为,经会议审查,报请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,并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上通报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决定商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;
(二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;
(四)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长、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确定本会的工作和任务;
(七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,调整理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,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;
(十一)决定本会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。
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,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由理事会提名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监事可连选连任,但不超过两届。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,且人数应为奇数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
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职责是:
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;
(二)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,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三)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(四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(五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机关管理部门报告。
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。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。
第二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,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,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;
(三)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(四)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;
(五)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自觉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拥护本会《章程》,热爱商会工作,作风正派,秉公办事,有奉献精神;
(二)在宁波经商办企业的三门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高知名度,在本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,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望;
(三)有较强的经济实力,愿意对商会作贡献。同时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;
(四)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首任会长离任后作可聘为名誉会长。
第二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提名秘书长人选。
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选,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聘请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、名誉顾问和顾问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开支,须在理事人员监督下,本着“取之于会,用之于会”以及勤俭节约的原则,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、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宁波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,审计通过后方可任职,并报三门县总商会备案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,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和调拨。不准任何个人以本会名义为会员提供经济及法律担保。
第四十条 本会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、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,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,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。如暂不能单独、联合建立党组织的,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、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。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,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,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、审批。
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,对党员有3名以上,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,建立功能型、拓展型党组织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;本团体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。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6日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